聊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聊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网上拍卖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程序。
网上挂牌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程序。
第三条 聊城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网上交易方式出让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符合出让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与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办。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作全市统一的网上出让公告及相关文件的格式文本,提供全市统一网上交易服务平台。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出让公告及宗地基本信息应当在国土资源报、聊城日报、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聊城电视台等媒体发布。
网上交易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出让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出让公告。
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土地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宗地编号、宗地位置、出让面积、用途、出让年限、规划设计指标、起始价、有无底价等;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
(五)网上交易的时间;
(六)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方式;
(七)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网上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日前20日发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的出让公告、出让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应当准确、真实。
第八条 竞买申请人可在网上浏览或下载获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信息,并自行现场踏勘网上出让宗地。出让人及交易中心不组织对出让宗地的现场踏勘。
第九条 网上出让土地使用权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为有底价出让,由拍卖师于网上拍卖开始前30分钟内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将出让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拍卖、挂牌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涉及土地出让主要信息变更的,网上拍卖、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通过山东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竞买申请人登记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进行信息变更。
竞买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数字证书及密码,如有遗失或者损毁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办理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网上出让公告、出让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按要求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报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其他相关文件、宗地现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竞买申请人竞买多宗地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电话、邮件、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四条 竞买申请人应按出让公告或竞买须知要求提交竞买申请。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第十五条 竞买申请人应按网上交易系统随机生成的竞买保证金子账号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每个竞买保证金子账号只对应一宗地块,同时竞买多宗的,应当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缴纳人应与竞买申请人名称一致。
竞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后(以保证金到达指定帐户时间为准),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申请人没有按时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
第四章 网上拍卖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网上拍卖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低于拍卖师发布的加价幅度。
有底价拍卖,系统显示“有底价拍卖”字样;无底价拍卖,系统显示“无底价拍卖”字样。
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十八条 网上拍卖时,交易系统以5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竞买人可连续报价。
每次5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交易系统自动出现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3次提示。5分钟倒计时截止,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拍卖师在竞价过程中可随时调整加价幅度,竞买人须时刻关注加价幅度的变化。
第十九条 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网上拍卖有竞买人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
第五章 网上挂牌(限时竞价)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以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网上挂牌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有底价挂牌,系统显示“有底价挂牌”字样,无底价挂牌,系统显示“无底价挂牌”字样。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二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
(一)无竞买人报价,挂牌不成交;
(二)有一个竞买人报价,其报价等于或高于起始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该竞买人即为竞得入选人;
(三)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交易系统询问,竞买人均不参加限时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1、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2、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三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交易系统进入是否参加限时竞价询问环节,竞买人在5分钟内确认参加限时竞价的,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未确认的,不能参与限时竞价。
网上限时竞价,以当前最高报价至少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
第二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时,交易系统以5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每次5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交易系统自动出现限时竞价即将结束的3次提示。5分钟倒计时结束,无新的报价,交易系统显示最高报价,并不再接受新的报价。
第二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限时竞价时,如无人报价,则以该宗地挂牌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六条 竞得入选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的《竞得入选人通知书》、出让公告和交易须知等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为竞得人。交易中心向竞得人发放《成交通知书》,竞得人持《成交通知书》于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10日内到出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入选人资格审查不能通过的,竞价结果无效。
第七章 结果公布
第二十七条 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出让结果应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竞得人的名称;
(二)竞得的宗地编号、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等;
(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
(四)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八章 其他规则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成交后转缴财政抵作出让价款。
未竞得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中止或者终止网上出让公告,并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宗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土地使用权有重大影响的;
(三)因不可抗力、系统重大故障、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网上交易中止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
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交易中止期间不接受新的报名和报价。
网上交易中止事项消除后,交易中心应当在恢复交易前2个工作日,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截止时间,恢复网上交易。
第三十一条 因竞买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由于不可抗力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交易数据被侵入删改等,交易中心应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一旦参与网上竞价,即认同和接受网络竞价的客观状态、主持现场及服务器传导给客户端的拍卖(挂牌)标的图文信息和音频视频直播信号、拍卖师的要求、交易成交价的确认提示等。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擅自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结果的,应当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
第三十六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竞买人和系统有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与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竞买申请人在参加网上拍卖、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之前,应当详细阅读、熟知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