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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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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2530    水建管〔2012245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结合水利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11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招标程序,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通过招标投标优化配置水利建设市场资源,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项目也存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干扰了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在水利改革发展进入新时期之际,扎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保证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利支撑,具有重大的现实和长远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广泛宣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条例》。
(二)深入学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三)组织培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行业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评标专家和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专门集中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培训的组织和师资选派工作。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一)清理范围和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责任分工。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政策法规司负责水利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并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清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提出清理意见(包括保留、废止、宣布失效或予以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负责其制定的相关规定的清理工作,部署、督查指导本地区水利行业的清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水利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要结合水利实际,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向牵头部门提出清理建议。
(三)进度安排。2012710日前,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各单位将本部门清理意见,连同需要修改规定的修改初稿,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建设与管理司会同政策法规司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和监察部。对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在201212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清理工作,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具体部署施行。
(四)工作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等上位法,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和地方保护。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制,严格履行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项目的报告批准程序,强化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及相关管理办法,逐步实现与同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综合专家库的资源共享,互联互通;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监督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
(四)创新管理模式。要针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对小型水利工程推行分类打捆招标模式;要按照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建立健全行业监督管理与市场综合管理分工明确、密切协作、运行有序的工作机构;要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并公开信用信息,健全奖惩机制;要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试点;要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件的编制和宣贯实施工作,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