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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透明化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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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透明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监管,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审批受理条件,且已纳入《聊城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有偿服务。

  第三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主要包括审批前置和其他行政权力前置的中介服务。

  审批前置的中介服务:验资(审计)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编制医用X射线机质量控制及防护检测报告、编制涉水产品检测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拟出让(租赁)宗地地价评估、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宗地补缴价款的评估、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价款评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划技术服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涉路工程技术评价、路线勘察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排水水质检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烟花爆竹批发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和库区设施平面布局图、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建设工程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产品检测、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检测、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图纸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前置的中介服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勘察设计文件)、房产评估、房产测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编制工程勘察报告、消防安全评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防伪公章刻制。

  第四条  行业监管部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平等进入聊城开展业务,通过自由竞争和行业自律,促进市场规范完善,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中介服务,原则上要有3个以上具备资质的中介组织供服务对象选择。

  第五条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服务平台。凡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全部进驻到网上服务平台,集中服务,公平竞争。该平台集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及服务信息公开、政策咨询、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于一体,具备网上咨询、交易、评议等功能,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和日常维护,相关内容由行业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提供。

  第六条  在聊城市注册及外地来聊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进驻网上服务平台,实行备案管理。程序如下:

  (一)中介机构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登记证照、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备案。

  (二)行业监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凭证。

  (三)中介机构登陆网上服务平台,上传备案凭证及相关材料电子版,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将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提交材料、收费文件及标准、服务时限、服务成果、企业信用(服务效率、行业奖惩)等情况,在服务场所及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已建立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中介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合同范本。

  第八条  中介服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合同签订后,中介机构须在3个工作日内登陆网上服务平台,上传有关服务信息。服务结束后,委托人对其服务成果进行评价。

  行政机关作为中介服务委托人的,其服务选取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编办(市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聊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事项目录清单》,在中介组织网上服务平台及相关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行业监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中介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等信息公开,便于企业和群众查阅。

  第十一条  中介组织出具的服务成果符合审批条件,行政监管(审批)部门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中介机构信用评定办法,建立中介服务信用体系,将中介机构执业情况、服务质效、评议投诉等内容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业监管部门建立不良执业目录(“黑名单”)制度。凡被列入不良执业目录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暂停其服务成果审核,限期整改,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及资质资格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中介服务不良行为管理信息更新、自动注销和申诉复核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中介机构考评办法,定期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评结果及时在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对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乱收费、超时限、服务差等行为,及时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开展服务回访、满意度调查、网上评议,加强对中介组织服务过程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将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行业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纳入进厅窗口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及时通报并在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建立中介机构淘汰机制,中介机构违犯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有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扰乱市场秩序及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退出网上服务平台, 3年内不得重新进驻网上服务平台,相关情况同时通报上级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违犯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问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