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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化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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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透明、规范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和政府授权的部门所控制或者掌握的以及主要为社会公众使用或者提供服务的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统筹协调和交易平台的提供、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设立的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是列入以下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消防、供水、供热、供气、管线铺设等领域),其建设工程(建筑及构筑物的新、改、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货物(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劳务承包活动;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以及大型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三)国有产权、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转让;

(四)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工业(含仓储)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以及探矿、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标;

(五)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包括城市道路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公共债券、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码的拍卖;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房屋租赁等资产处置;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实物资产处置;

(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规划编制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八)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等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九)非经营性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等;

(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施工单位的选定;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选定;采用BT、BOT、BOO等融资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选定;

(十一)其他应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七条  发改、财政、住建、国土、国资委等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前期审批、过程监督、后续监管等职能,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服务或监管办公室,集中办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依法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及时查处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开展审计,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要采用招标、拍卖、电子竞价、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规范管理、统一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推行网上投标,电子标书加密上传。使用纸质标书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密封,评标时启封,期间禁止打开。

第十三条  行政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库、评标专家库、供应商库等信息库,并定期进行更新维护。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应在评标专家库符合条件的范围内随机抽取,并采用自动语音通知、密函打印等技术,确保评标专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专家质疑和投标人答疑启用变声对话系统,确保双方在无法确认身份的前提下进行答疑。

第十六条  建立公共资源全程网上交易系统,实行网上封闭运行,实现竞买报名、信息查询、费用缴纳、投标竞价、评标开标、成交确认等过程无纸化办公;启用电子身份认证、电子签章技术,交易过程同步刻录(影音资料保存期超过30天),实现电子监察全程留痕,防范人为操纵交易、围标串标等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要科学设置权限分工,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权限进行网上操作,确保监督可追溯。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推行电脑系统自动开标、清标,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九条  严格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后台打开程序,须监察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方共同插入密钥方可打开且永久保留操作痕迹。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保证金虚拟账号制度,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存入经市政府招标确定的银行机构,屏蔽资金来源信息,交易完成后自动原路退回,确保资金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流程、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变更情况、标前公示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及其他指定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装电子门禁、指纹与身份证识别、自动安检系统,进入评标区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及监管人员要对外信息隔离。确须对外联系,必须使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备的具有记录功能的通讯工具。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根据交易活动的需要,派人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工作,现场监管各类交易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在关键部位和场所建立全方位高清音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全目标、全方位、全过程电子监控。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少于6个月,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信息记录须刻录光盘长期存档。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与监察部门电子监察系统对接,实现行政监察全覆盖。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询问质疑与投诉举报渠道,交易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进行询问质疑或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行政监管部门建立从业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关联部门通报情况。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要纳入信用管理,并按规定限制从事相应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未进入的,监察部门要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工作规则及管理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不同类别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由行政监管部门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