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遴选,以独立身份参加项目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更新,实行统一标准、动态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事后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评审专家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投标文件的评审技巧,并对评审拥有高度的专业性。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原则、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协商打分,不得将评审权限授予他人,评审仅应依据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而不依据之外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按时到达评审现场,自觉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统一进行存储,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遵守评标区的各项规定,不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珍惜名誉,自觉维护个人信誉,不得利用评审专家身份与他人建立QQ群、微信群,不得从事有损公共资源交易公信力的活动。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可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他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的数量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2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技术复杂、社会影响大的项目;
(三)采购人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采购人代表需熟练掌握项目的有关情况,具备评审的基本技能,由采购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与本单位或本部门的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应遵照专业对应、随机抽取、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选定1-3个评审专业及专家数量,填写《专家抽取登记表》,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通过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未能随机抽取完毕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调整增加1-3个高度相关专业继续随机抽取。
开标时间后,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用密封纸打印专家名单,待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到达评标区后拆封。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项目、预算金额较大的项目或性质特殊、复杂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到达交易中心现场确定评审专业及专家数量。
采购人需使用其它专家库或者抽取其它地市评审专家的,应于开标前两天向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随机抽取需要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入库标准推荐不少于三倍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随机选取。
第十五条 评审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需由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负责人填写《补抽专家申请表》,并按规定手动补抽。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情形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封存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择期按程序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对于采购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标包,采购代理机构可合并抽取同一批评审专家。但不得将采购内容差距较大、相应评审专业跨度较大的项目、标包合并使用同一批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如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设备采购等,可由采购人直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并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开标前12小时或24小时进行,特殊情况不得早于开标前48小时。
第十九条 对于一个项目(标包)的评审,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只能为1人,且参与过该项目推荐供应商、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一位评审专家一周内参与全市的项目评审不得超过3次,一个月内参与项目评审不得超过6次。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项目评审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二)参加项目评审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较严重法律纠纷的;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四)参加评审活动前一年内与投标人存在五次以上或30天以上的兼职(项目评审除外)等劳务关系的;
(五)参加评审活动前一年内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经济往来的;
(六)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审专家发现自己与参与评审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与评审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采购需求的制定、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编制、询问质疑答复、合同履约验收及其他相关活动,如需使用专家,可参照上述评审专家的抽取方法确定。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评审专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二)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所有资料,对投标人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事项,有权要求其作出解释或澄清;
(三)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
(四)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书面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按照规定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六)提出不再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申请;
(七)抵制和检举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要求按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审活动;
(二)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有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言行;
(三)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汇报;
(四)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主动加强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
(七)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八)对评审过程保密,不泄露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九)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配合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行政监管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十一)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到达交易中心及附近区域后,应当秉持审慎原则,不得与任何企业的人员进行任何性质的接洽,不得在其他区域逗留(尤其是开标区域),应直接到达评标区进行等待。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相近时间段内只能参与一个项目的评审,不得确认参加相近时间段内多个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检查核对评审专家的身份证件,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专家回避情形并要求签署回避意见,并将上述材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活动完成前应当严格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评审专家名单应随同成交结果一并公告(公示),并对采购人代表进行标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均不得泄露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分别发表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存在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纪委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做好记录、保存证据,并及时向交易中心进行报告。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建议按下述标准执行;
评审时间从专家抽取系统要求评审专家到达的时间起算,评审专家迟到或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起算,至签署评审报告止。三小时内评审劳务报酬为400元,每超过一小时增加10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按50元支付,就餐、休息时间不计算在内),累计不超过1000元/天;因资格性审查或清标后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的(评审时间后一小时以内)或需回避的评审专家误工补偿费用为200元。住址在评审区域之外县市的评审专家,建议采取交通费每公里单价包死的原则计算(具体公里数以评审专家单位所在地至交易中心所在地的驾驶距离为准)。对于住址距离交易中心200公里以上的评审专家,提前到达交易中心所在地住宿的,住宿费用据实报销;评审持续时间超过10小时或评审结束至20点后的项目,住址在评审区域之外县市的评审专家,需要住宿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安排或指定住宿酒店,据实予以报销(住宿费用标准参照市/县直单位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交易中心评标区域专家休息室进行等待,不得无故缺席。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责令改正,并可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住址距离交易中心200公里以内的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或其他地市的评审专家迟到1小时以上的,责令改正,可扣减评审劳务报酬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任何费用。
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考核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由出席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填写《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评价表》,并及时将表格报送至交易中心。对于评价为差评的,需详细注明评价为差评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对评审专家评价表的内容进行反馈,对于被评价为差评的评审专家应当约谈,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听取其解释和说明。经核查差评情况属实的,应视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法律法规的掌握或评审不熟练的,应当责令其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技能;
(二)专业能力水平被评价为差评的,应当核查该名专家的评审专业,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评审专业能力证明,并视情况去除其有关评审专业;
(三)职业道德水平被评价为差评的,应当责令该名专家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于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合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与评审活动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继续参与评审活动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五)本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聘用: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收受投标人、采购代理公司、采购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有本办法规定的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评审专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一年内不得以评审专家名义参加评审活动:
(一)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项目评审的;
(二)询问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的;
(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评审意见;
(四)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的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五)开标前在交易中心及附近区域私自接触他人,讨论评审有关事项,经核查该人员系采购项目利害关系人的;
(六)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严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七)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八)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交易中心通报的;
(九)两次以上评审打分异常,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
(十)在评审现场,对采购各方的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区域财物的;
(十一)评审意见被投诉或被要求复议,经复评认定评审存在明显错误的,严重违反客观事实及公平公正的;
(十二)职业道德水平被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评价为差评,情况属实且拒不改正的;其他评价因素两次以上被评价为差评,且情况属实的;
(十三)向他人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泄露在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十四)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十五)在交易中心之外参加社会项目评审或参与项目验收等,因评审行为违法违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评审专家存在上述(一)至(六)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拒绝其参与本项目的评审,并视情况处以半年内不得以评审专家名义参加评审活动的处罚:
(一)不及时更新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个人信息的;
(二)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不按时参加项目评审的;
(三)在开标区域无故逗留的;
(四)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的;
(五)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的;
(六)酒后参加项目评审的;
(七)同时确认参加相近时间段内多个项目评审的;
(八)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正常进行的;
(九)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其它评标室的;
(十)违规将评分因素授权给他人评审而后确认的;
(十一)投标文件存在明显错误或不正常的雷同,涉嫌违法违规串标的,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而继续评审的;
(十二)不熟悉计算机操作而参加电子评标的,不能胜任电子评标工作的;
(十三)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十四)索要不合理评审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十五)在评审结束后,携带与评审有关的资料离开评标区域的;
(十六)个人评审意见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审工作存在错误的;
(十七)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评审专家的处理决定,应当告知评审专家本人,情节严重的还应通告至其所在单位,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采购人选定的评审专家适用上述罚则。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省对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考核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