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法规综合类中心内部规定

《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良交易行为线索发现处置暂行办法》解读
信息时间:2021-04-0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良交易行为线索发现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施行,为便于理解主要内容,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6.5.7应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主动监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失信行为线索,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及时转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时限反馈处理结果。”等有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范围主体为第三条所包括的不良交易行为线索主体;适用范围行为线索为第四条所规定的不良交易行为线索以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包含的不良交易行为线索。

三、发现处置流程

不良交易行为线索发现处置流程依据《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要流程是业务科室通过电子监控、系统识别、巡场等方式,发现并记录不良交易行为线索后,提示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委员会,并按程序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发起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和处理,对认定结果或处理意见涉及行政处罚或其他惩戒措施的,按信息发布要求,在企业诚信库予以关联记录同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线索移交情况在台账中予以详实记录。同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不予关联诚信库和移交以及其他违反中心及平台管理制度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四、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应依据《办法》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发起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针对不良交易行为线索的认定结果或处理意见,涉及行政处罚或其他惩戒措施的,业务科室应按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在企业诚信库予以关联记录,同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同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发起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惩戒影响期,期限不明确的,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依据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有效期限

《办法》有效期限应依据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办法》施行期间,行政监督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