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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4-02-0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时间:2023-12-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3〕166号)要求,现将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3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4029元。根据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和下线。

(二)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优化内部分配,积极推动共同富裕。

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

非国有企业要结合工资指导线,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统筹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劳动监察年检及专项执法检查内容,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失衡的企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网上登记、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并记入企业诚信评价档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