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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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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财工〔2023〕7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市属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制定了《聊城市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着力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高质量稳步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市商务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主要支持市商务局组织开展的下列促消费稳发展活动:

(一)支持促消费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促进消费的若干政策,组织举办系列促消费活动,发放汽车、家电、餐饮、零售等各类消费券,支持对活动的宣传推广等。

(二)支持培育商贸流通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支持限额以上企业扩规提升,提高零售额、销售额(营业额)贡献率。

(三)支持夜间经济发展。重点支持夜间经济聚集区(夜市)发展升级;支持夜间经济特色街区等建设升级。

(四)支持城乡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支持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县域商业建设。支持社区促消费工作,构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支持重点特色步行街和商业街区建设;支持农贸市场、便民市场提升改造,支持发展首店经济、绿色商场和智慧商圈创建工作,促进全市商超提档升级。

(五)支持住宿餐饮、家庭服务等服务业发展。弘扬鲁菜饮食文化,支持开展绿色饭店创建等绿色餐饮企业建设;支持开展老字号创新发展和老字号集聚区建设;重点扶持家政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家政服务培训等。

(六)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支持电商企业争先创优,引导行业创业创新,支持新媒体电商集聚发展,鼓励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深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建设一批电商示范村镇,扩大农产品网上销售。支持利用第三方平台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大数据支撑。

(七)支持城乡市场监测统计体系建设。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信息泵、酒类流通等重要商品监测,加强行业统计工作,依托专业机构建立健全城乡市场监测统计体系,增强市场监测、预测预警能力,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八)对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要求地方给予相应配套扶持。

(九)国家、省、市临时安排的需重点培育或扶持的其他促消费稳发展项目,以及在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发挥促消费稳发展作用的项目。

第六条 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性扶持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扶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年度预算资金总额和年度工作重点,共同研究联合发布《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各项政策奖补标准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协商后,在《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及实施细则等中文件规定。凡符合公开条件的,申报通知要在商务部门网站予以公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企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并确保申报材料的合规、完整。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资金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根据有关政策,凡需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地方资金配套的,县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负责积极落实。

第九条 项目申报结束后,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出具审核意见,并由商务局对项目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条 除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用于配套扶持的项目外,在一个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项目,其他产业引导资金(含中央及省级财政产业引导资金)已经扶持的,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扶持,特殊情况可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市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商务局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文件。

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对市属项目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项目将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配合商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市商务局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和评审结果等。市财政局对市商务局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

第十三条 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市商务局要加强对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具体执行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骗取、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或拒不配合、接受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同时,负责对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的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及时组织完工验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129日,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