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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透明化管理规定
信息时间: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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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透明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公路、水利、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力、通讯等),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不得进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

  工程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进入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交易场所进行。

  第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分工意见,监察、发改、财政、住建、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相关工程项目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  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和非国有投资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可有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时限须满足法定要求。

  推行工程项目招标前现场勘察制度,防范虚假招标等情况发生。

  第七条  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要引入竞争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政审批、入库抽签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实行工程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负责,凡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公开发布,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主管部门专业网站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九条  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一律使用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示范文本。

  对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和设立并公布招标控制价。

  严格执行国家工期定额规定,压缩工期需经专家论证并将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的要按优质等级设置奖励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明令禁止不得降低的相关费用不得作为招标竞争条件。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对施工总承包投标人不得要求另外具备专业承包等其他资质。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单位工程不得再划分招标标段进行招标;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建设单位不得单独另行发包。对确需另行招标的专业工程,须纳入总承包管理,并由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否则视为肢解发包。

  第十一条  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须持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等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证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项目部主要成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保险缴纳证明等涉及工程评审评标的信息,须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否则不得作为评审评标的依据。

  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须现场对有关资料进行签名确认,其亲笔签名将作为工程现场管理和检查的依据。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一律不得更换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项目部主要成员。

  第十二条  规范工程评标工作过程,建立健全投标企业基本帐户信息库等有关资料和数据,加大对其网上公开信息的查询和核对。

  加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情形的审查力度,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本人对投标项目工作安排陈述、答辩制度。

  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成和产生,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依据有关规定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活动实行“三个公开”即评标前公开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个人评审意见。

  建立“一标一评”工作机制,对评标专家的行为等进行量化评价及动态考核。对重大民生工程、社会关注度高和评标过程有异议的工程,组织资深专家进行标后评估,发现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实现后评估结果与专家动态管理和市场信用评价联动的工作机制。

  采用综合评估评标法的要把投标企业施工现场考核、合同履约情况引人评标环节,对技术方案、投标报价、工程业绩、社会信誉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陈述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严格掌握和设置工程废标的条件和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明。

  对工程项目重新招标或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招标失败的要严格审查招标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有无故意规避招标的情形,有上述问题的招标项目经依法处理后应按初次招标重新进行。

  重新招标的工程,前期招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规范和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实行“评标公开、定性评审、评定分离”,由评标委员会定标向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转变。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限和要求确定中标人并进行公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规范合同管理和履约行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国家规定审查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工程合同(现行国家标准合同文本),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给予备案。

  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职并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可以更换为中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且资格不低于被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但是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6个月内不得再参加工程投标。

  第十六条  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其招标投标活动程序依法依规进行;监察、公安、发改、住建、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三)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对于招标人依据规定报送的有关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以及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相关投诉中,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配套的规章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