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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的通知--聊公建【2020】1号
信息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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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的通知

聊公建【2020】1号

 

各招标代理公司: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公共资源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9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19〕18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做以下要求,请各招标代理公司遵照执行。

一、公告应注明投标企业跨层级、跨资质条件

    招标公告、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对于允许投标企业参与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工程项目、互跨专业参与同等级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需要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等放宽条件的均应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扩宽履约保证缴纳形式

各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公司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如需投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可采用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招标人应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也可采用保证保险方式。

请各代理公司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中心将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予以相应处理。

 

                       建设工程交易科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