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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信息时间: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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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专家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原《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18〕6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政府采购引入专家评审机制,评审专家作为第三方,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独立提供专业意见。评审专家的能力素养、履职情况以及对专家的监督管理,直接关系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关系采购资金的使用绩效和国家公共利益,备受采购当事人和外界的关注。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目前在库专家24000多人,覆盖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1143个专业类别,较好满足了全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专家履职情况总体较好。但在工作中也发现,有的评审专家专业素质不高,有的专家无视评审纪律出现违规情形,有的专家品行不端甘于被“围猎”,更有甚者主动串通操纵评审结果,严重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损害了政府采购公信力。原《实施办法》于2018年印发,对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缺乏明确规定。

二、主要依据

《办法》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三、修订背景及过程

自去年起,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聚焦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多次召开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省直部门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座谈会,结合政务热线、接诉即办问题答复情况开展随机电话访谈等形式,广泛征集对评审专家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深入学习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对原《实施办法》作了较大幅度修改,初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各市财政局、部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又在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采纳有关意见后,形成了现在的审议稿。

四、《实施办法》框架及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49条,分为总则、专家聘用管理、专家抽取管理、专家履职管理、专家监督管理和附则。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管理原则。第二章“财政部门监管职责”共4条,明确省市县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三至第五章共27条,分别明确专家聘用管理、抽取规则和依法履职等内容。第六章“专家的监督管理”共10条,明确专家的违法违规情形及处理处罚规定。第七章“附则”共5条,明确专家库共享和参照执行情形,以及有效期等内容。

五、《实施办法》主要创新点

一是提高评审专家素质门槛,严把入库关口。在原有资格条件基础上,增加了政府采购业务能力测试、专家信息大数据比对和拟入库人员公示环节,同时进一步规范选聘流程,统一入库审核标准尺度,提高入库专家质量和选聘工作效率。

二是明确专家违法违规情形,严格监督管理。明确细化了向评审专家亮红牌的10类行为和亮黄牌的13类行为,并根据亮牌情形给予专家暂停抽取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措施,形成专家“能进能出”机制。同时,根据专家参加培训及测试情况、履职评价考核结果设置阶梯抽取概率,督促专家提升履职能力。

三是拓宽评审专家使用范围,下放自选权限。为中央驻鲁单位、军队驻鲁单位开放评审专家库资源,推动军地专家库资源共享。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开展论证、咨询、履约验收工作开放专家库,由相关主体自主选择是否随机抽取专家。下放科研设备采购自行选定专家权限,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创新活力。

六、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