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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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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我们修订起草了《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修定《办法》,一是落实深改方案和框架协议办法的需要,2019年国家深改委印发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要求“加快电子卖场建设”、“提高集中采购目录内小额零星采购的交易效率”,2022年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小额零星采购有关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规范商城采购活动的需要,《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20〕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22年11月30日到期,根据该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当前改革需要,迫切需要修订原文件,对商城采购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规范,弥补制度缺失;三是提升采购绩效的需要,商城正常运行涉及面广,需要修订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参与主体资格及职责权限,制约规范相关行为,确保商城运转有序,发挥应有作用。

二、主要依据

《办法》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起草背景

2020年,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深改方案精神,结合全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暂行办法,为全省推广商城、普及规范商城采购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暂行办法将于2022年11月30日失效,且两年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持续推进,国家和省出台了大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好这些政策措施,我们经过广泛调研,结合商城实际,对暂行办法做了修改,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过程中,我们组织部分市和省级预算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召开了座谈会讨论修改内容,并向各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及部分预算单位、商城供应商等征求了意见建议,已统筹吸收。

四、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保持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商城平台、供应商管理、商品管理、交易管理、采购流程、诚信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九章的结构,由66条调整为68条。

(一)落实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规定。一是将原“定点采购”模式调整为“定制采购”模式,突出了供应商提供自主生产的成品商品主导的超市采购、批量采购,和采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主导的“定制采购”这两类方式,适应采购组织管理需要,方便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理解管理方式、开展采购工作。二是明确通过商城实现框架协议采购的电子交易全过程,完成协议订立和合同授予两个阶段的交易工作。

(二)推广创新经验并制度化。一是在批量集中采购中建立了快速成交机制,解决时间急迫的项目需求。二是在价格成交机制中补充了电子反拍功能,适应采购项目的多样性。三是在供应商管理中强调了诚信履约,维护市场秩序。四是在交易管理中支持扩大部门集中采购,突出主管部门的管理优势。

(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一是通过电子合同简化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作,明确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效力等同。二是通过明确质疑投诉管理畅通商城供应商维护合法权益渠道,明确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管理。三是通过完善禁止收费要求减少供应商交易成本,商城建设运行管理机构及平台均不得向采购单位、供应商收取费用。四是通过优化供应商库管理提高供应商服务水平,删除供应商分类详细规定,对商城供应商实施标准化管理。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完善采购品目管理,明确,品目调整原则和流程。二是适应信息化发展,完善数据共享要求。三是强化产品管理,明确由省、市集中采购机构对商品价格、质量进行抽检、回访等。四是强化政务诚信管理,将采购单位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拒不纠正的行为,记入山东省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记录。

五、有效期

为尽快落实财政部最新政策规定,有效应对疫情等情况影响,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