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交易审核办法
信息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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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市管企业产权交易的管理,规范相关批复的工作程序,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鲁国资产权[2008]12号)、《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2]15号)等规定,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要求
市国资委持有的企业产权,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持有的企业产权转让,除经批准依法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的情形外,均应通过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办事处公开进行。
二、审核内容
对聊城市管企业及其各级重要子企业上报的产权交易事项,在正式批复前,由市国资委市管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工作小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规划;
(三)是否符合企业章程的约定,是否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四)提报的材料是否充分、完整。
三、审核程序
相关业务科室先行收集整理材料,原则上每周五集中审核一次;对于紧急事项,可即时组织审核。按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提交市政府批准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审核的档案材料,由相关科室留存备查。
四、审核结论
审核小组经程序化审核后,应提出明确的意见,审核结论分为建议批复或备案、补充材料、不予批复或备案三种,该意见是市国资委行文批复企业产权交易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