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
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 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 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 资发〔2023〕166 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矿 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予以公布,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适用于 2023 年 5 月 1 日后出 让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
二、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 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不与资源储量 挂钩。
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前按附件 1 的标 准确定起始价,在出让时一次性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 开采时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 矿权出让收益。
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按附件 1 的 标准确定并一次性征收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 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 2 执行。
本通知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9 年 1 月 31 日。
附件:1.山东省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2.山东省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3 年 12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山东省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矿业权出 让收益起 始价标准 |
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 |
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 |
||
2(万元 /平方千 米) |
系数 |
类型 |
系数 |
类型 |
2.5 |
简单型。主要包括沉积型锰、铁、铝土矿、煤、油页岩、磷、岩 盐、自然硫、石膏等矿产;层状似层状产出的砂岩型和中低温热 液型铜、铀矿和海相火山喷流沉积铜矿、铅、锌等矿产;区域变 质作用形成的石墨、玉石等矿产; 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等矿产; 地热、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天然卤水、溴等矿产;沉积风化型 硅藻土、高岭土、陶瓷土、膨润土等矿产;以及钛铁矿、菱镁矿 等矿产。 |
1 |
草根阶段。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或 者发现物化探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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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等型。主要包括侵入岩浆(或潜火山)地质作用形成的铜、金、 银、铁、钨、锑、钼、铅、锌、稀土等矿产以及火山作用形成的 锰、铜等矿产;以及萤石、硫铁矿、滑石、石棉、长石、石榴子 石、透辉石、重晶石、方解石、铁矾土、麦饭石等矿产。 |
2 |
普查(预可行性)阶段。发现并初步查 明矿体或矿床地质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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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复杂型。主要包括岩浆作用形成的铬铁矿、铜镍矿;大型变形地 质作用形成的韧性剪切带型金矿和变质核杂岩型铜、金矿; 金刚 石、宝石等矿产; 以及复合/叠加作用形成的矿产或难以判断成矿 类型的矿产。 |
4 |
详查(可行性)阶段。基本查明矿床地 质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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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勘探阶段。详细查明矿床地质特征。 |
注:1.普查、详查、勘探阶段划分参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标准执行
- 2.直接出让采矿权采用勘探阶段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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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山东省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 起始价标准
出让公告中上一月上海原油期 货活跃月份合约月均结算价 (元/桶) |
出让收益起始价 (万元人民币/平方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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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域 |
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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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 300(含) |
0.4 |
0.2 |
300-400(含) |
0.5 |
0.3 |
400-450(含) |
0.6 |
0.4 |
450-550(含) |
0.7 |
0.5 |
550-700(含) |
0.8 |
0.6 |
700 以上 |
0.9 |
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