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
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管理,确保国土资源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20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聊城市、县国土资源局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发布交易公告、按公告要求接受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竞买人)竞买申请、确定竞买人资格、进行网上交易,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矿业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网上交易应遵循如下流程:
(一)聊城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发布网上交易公告;
(三)竞买人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CA数字证书后,登陆交易系统并下载有关文件,了解地块信息;
(四)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书,缴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竞买人网上报价及网上竞价;
(六)竞得人通过交易系统下载成交确认通知书;
(七)聊城市、县国土资源局按交易须知要求对竞得人进行资格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成交确认、公示,网上交易结束;
(八)成交结果公布。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聊城市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
第五条 竞买人通过系统依法参加网上交易活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聊城市、县国土资源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或矿业权出让方案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国土部门门户网站、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市内报刊等媒体发布网上交易公告、出让宗地或矿业权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
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录入出让公告、出让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交易须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在确认录入信息准确完整后,通过交易系统公开发布。
系统操作人员应当按实名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并对操作指令负责。
第七条 网上交易公告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经批准后,由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第八条 网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确说明,并最迟在交易截止时点最后1小时之前,在纪检人员现场监督下,由专人录入。对于没有录入底价的,系统将默认该宗地不设底价。
第三章 用户认证与竞买申请
第九条 竞买人必须先行办理CA数字证书才能登录交易系统。办理数字证书时应按《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有关规定办理,通过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办理CA数字证书(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参与网上交易活动。竞买人登记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进行信息变更。竞买人对其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并视为同意接受网上交易相关规则、规定、须知的约束。
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和密码,如有遗失或损毁证书,遗忘或泄漏密码的,应及时到原办理机构重新申领,原证书及密码随之失效。
第十条 竞买人申请竞买前,应当详细阅读网上交易公告及交易须知等相关信息。竞买人对网上交易文件等信息有疑问的,可通过网上交易公告提供的咨询机构或电话进行咨询。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求和宗地或矿区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竞买人申请竞买多宗土地或矿业权的,应当分别申请,以宗地或矿业权为单位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网上交易截止时间的前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以外其他形式的申请。
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竞买的,在注册申请及提交申请资料时应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出资比例,明确授权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实施竞买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报价、竞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一切行为。
经授权的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为联合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联合各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竞买人通过向交易系统递交竞买申请获得与竞买人相对应的唯一的保证金子账号。
网上交易规定的币种为人民币。
竞买人应按宗地或矿业权及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竞买人竞买资格。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三条 网上交易期间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系统停机维护和排除故障停机除外),网上交易起止时间以网上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网上报价及竞价的基本原则为:
(一)增价方式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加价幅度。
(二)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倍数。
(五)按报价最高者得,对于设有底价的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十五条 竞买人通过系统进行报价,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一经提交即被系统视为有效报价,不得修改和撤回,系统将实时记录并公布。
网上交易期限届满,仅有一个竞买人且该竞买人有一次以上有效报价的,系统自动确认该竞买人为竞得人选。无竞买人报价的,不成交,由出让人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网上交易期限届满前,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竞买且有效报价相同的,以先报价的为竞得人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继续报价的,该宗地所有竞买人全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
第十六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5分钟,系统自动转为网上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为:
(一)报价期限截止前5分钟,系统开始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
(二)5分钟限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为宗地的最终报价并自动确认网上交易最高报价的竞买人;
(三)网上交易结果(最高报价)公示。网上报价或竞价截止后,系统将自动对确认的网上交易结果(最高报价)公示5日,有异议的需向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及依据。
第五章 成交确认、结果公布
第十七条 在网上交易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最高报价竞买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须知》要求的有关资料到宗地所属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经审查无误后与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竞买人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不成交,应重新组织网上交易。
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作受让宗地或矿业权的出让金,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在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网上交易活动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网络管理
第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纪检部门对网上报价、竞价和网上交易结果确认、成交等过程进行监控。交易期间对专用机房、系统超级管理员CA数字证书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权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二十二条 系统自动保存网上交易活动中的所有记录,并作为竞买人参加网上交易活动的证明。该记录视为竞买人自身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因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非交易管理机构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的;出让人根据有关规定或因相关政策、宗地使用条件变更要求中止或终止的;
(三)法律法规或出让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止网上交易活动,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网上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在网上交易(含限时竞价时间)结束前不能恢复网上交易的,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解封相关数据及信息,是否继续实施交易出让活动。
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由网上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并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并立即发布中止或终止公告,中止时间不得超过5天,待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及时恢复网上交易活动,并及时通知竞买人。
竞买人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联系等方式向出让人咨询,以获取出让宗地或矿业权中止、恢复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相关信息。
中止、恢复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以及变更交易方式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因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CA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露等造成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对不按要求进行相关设置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系统自动确认的最高报价的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因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竞得人身份无法确认的;
(二)不按申请CA证书时登记的内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三)私下串通、阻碍正常竞买的;
(四)竞买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出让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竞买人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等原因,导致竞买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系统自动确认的最高报价的竞买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丧失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上缴国库),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公开出让活动。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取消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上缴国库),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二十九条 网上交易涉及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聊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聊国土资发﹝2014〕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