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时,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包含的内容
1.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人联系方式、分包情况等;
2.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3.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要求;
4.采购标的数量、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等;
5.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办法等;
6.供货(服务)期限、付款方式等;
7.合同内容的实质性条款;
8.其他(详见附件)。
(二)采购需求审核、确认
为规范采购需求编制,避免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拟招标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实行审核、确认制(徽采云电子卖场除和框架协议外)。
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含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采购人可向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抽取专家对其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和指导。
采购人应建立采购需求内部审核制度,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需求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把关确认,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把关确认。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对照《合肥市政府采购需求编制负面清单》从严把关。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时,同步上传已审核确认的采购需求表。
二、重大项目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在开展采购活动前,以下四类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申报采购计划时,需同步上传《需求调查(审查)表》(合财购〔2022〕752号)。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文本,采购人应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
三、强化采购需求内部管理
(一)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采购人应当采纳,并对采购需求进行调整。
(二)高度重视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采购人要加强系统内部采购需求编制、论证等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采购需求论证、制定过程形成完整记录,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三)加强采购需求风险管控
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重点审查。重点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
2.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公平竞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3.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照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
5.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