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法规中介超市省级政策法规

中介超市工作规程
信息时间:2023-09-0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网上“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由全省统一开发,以“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 和“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介超市”)为基础,通过整合共享方式,打造的全省中介服务采购交易和监管的一体化平台, 为采购主体采购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以下简称中介服务项目)是指依照法定依据设立,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中要求采购主体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 且已纳入各级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有偿服务。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采购主体是指在中介超市采购中介服务项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团体组织等(以下简称财政预算单位)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等(以下简称非财政预算单位)。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及技术规范,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 中介超市为财政预算单位和非财政预算单位提供中介服务项目的网上交易服务。 对财政预算单位采购的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可通过“网上商城”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对非财政预算单位采购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政务服务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中介超市对采购主体和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常态化开放。在遵守运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供需双方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交易活动。

第五条 采用自建“中介超市”系统对接的,相关市需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对相关运行制度进行完善,并逐步向省统一开发的中介超市迁移。

第六条 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财政预算单位通过“网上商城”采购中介服务项目的, 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非财政预算单位通过“政务服务中介超市”采购中介服务项目的,按照下述章节规定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政务服务中介超市”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关于中介超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调推进有关工作开展, 研究、解决“政务服务中介超市”重大问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中介超市运行情况评估、评价。

第九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分站运营单位是“政务服务中介超市”的运营单位,负责中介服务机构交易活动管理、 采购争议调解、系统维护和预算编制等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承担“政务服务中介超市”系统功能开发、完善和培训等工作。

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的县(市、区),以及采用自建“中介超市”系统对接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运营和预算编制单位。

第十条 各级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梳理本部门中介服务项目,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好中介服务有关咨询的答复。

第十一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行业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依规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监管; 根据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处理涉及本行业中介服务的有关投诉。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专业服务能力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二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支撑“政务服务中介超市”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相关系统的对接,提供数据和信息化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确定并发布收费标准; 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政务服务中介超市”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查处违规收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入驻和退出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可在“政务服务中介超市”全省任何站点申请入驻,填报入驻信息,实行“一地入驻、全省通行”。 中介服务机构对所填报入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守信承诺。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备相应中介服务资质资格,或依法不需要资质资格但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能力;

(三)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七条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资质资格批准或行业管理权限,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或专业服务能力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确认,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公开的信息外,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信息在“政务服务中介超市”全面公开,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入驻信息发生变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做出变更。

第十九条 已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若因资质资格变化、企业注销、有严重失信行为等原因不符合入驻条件的,应及时申请退出。应退不退的,经入驻地“政务服务中介超市”运营单位报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予以清退。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二十条 非财政预算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需实名注册认证后开展采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非财政预算单位可在“政务服务中介超市”选择直接选取、竞价选取、均价比选等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非财政预算单位按需选择中介服务项目,填写采购信息,发布采购公告,对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购公告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中介服务机构应在采购公告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系统参与报名。 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不得参与同一中介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非财政预算单位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选取决定或结果确认,形成中选结果, 由“政务服务中介超市”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向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及时签订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上传服务成果,“政务服务中介超市”按需共享至相关业务系统。

第二十六条 非财政预算单位可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对其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 系统自动折合成百分制评分,计算出综合评分,以综合星级公开。

第二十七条 财政预算单位采购中介服务项目的采购公告和成交信息,同步共享至“政务服务中介超市”。

第五章 咨询和投诉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务服务中介超市”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办事咨询服务,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在办理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可依法依规提出投诉。投诉事项涉及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答复。

对于采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以由项目所在地“政务服务中介超市”运营单位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争议双方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条 “政务服务中介超市”对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动态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失信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因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由入驻地“政务服务中介超市”运营单位报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予以清退。

被清退的中介服务机构,待信用修复后,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可再次申请入驻“政务服务中介超市”。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