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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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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我们起草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和过程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2017年,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实施,效果良好,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规范组织实施提供了依据。目前,《暂行办法》已经到期,我们在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并充分借鉴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办法》。

《办法》初稿形成后,2019年9月30日-10月15日,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二、《办法》的基本内容

《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异议与复核、附则6章,计21条。

第一章“总则”。说明《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采用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的适用条件,解释竞争性评审方式和定向委托方式的概念。同时,明确购买主体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这个办法是针对《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以外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出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明确购买服务活动组织形式,评审小组(协商小组)组成要求及回避原则,项目信息公告范围、时限,服务项目文件的内容及保存要求,服务项目合同内容、履约管理及资金支付等共性规定。政府购买服务过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可以是部门单位自己来组织,也可以委托交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小组(协商小组)中的专业人员,可以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从部门单位自己组建的专家库中选择,没有专家库或专家库中没有适合的专家的,可以自行确定合适的专业人员参与评审小组(协商小组)。相关信息在部门门户网站和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发布。

第三章“竞争性评审”。明确竞争性评审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对承接主体市场发育程度较好,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可以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基本程序包括编制评审文件、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函、编制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候选承接主体、确定项目承接主体、发布结果公告、签订合同。我们对如何开展竞争性评审工作,研究制定公告参考文本、合同参考文本和《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文件(参考文本)》,对所有步骤、发送和接收的文件材料都准备了参考文本,部门单位按照该参考文本,将项目的具体要求加入其中,就能顺利操作。

第四章“定向委托”。明确定向委托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定向委托方式适用情形包括为落实政府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在事业单位改革过渡期,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接服务的;承接市场发育不足,或者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不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承接主体市场具备一定竞争性条件,但项目金额较小,采用竞争性方式成本费用占项目金额比重较高的服务项目。同时明确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六个基本环节。定向委托方式,我们也制定了相应的参考文本,方便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异议与复核”。明确意向承接主体提出异议、复核的条件、要求和处理程序,以及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等。由于这两种方式不受《政府采购法》规范,各方主体出现不同意见和看法,不受政府采购法的质疑、投诉相关规定约束,所以我们提出了“异议与复核”的概念,由于前面条款,主动权都以赋予部门单位,本着权责对等的原则,本章明确异议与复核的处理也都应当由购买主体和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的实施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