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聊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政府性融资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机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发〔2023〕2号)等文件,聊城市财政局起草了《聊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lcsczjjinrongke@lc.shandong.cn。
联系电话:0635-8681167
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19号
聊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全市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主体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发〔2023〕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市级担保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市级担保机构为各县(市、区)债务人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依约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率,其计算公式为:代偿率=当年累计发生代偿的担保项目未清偿金额(即贷款金额扣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当年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累计备案的担保业务融资金额,不同于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确定的“代偿率”指标统计口径。
如遇省财政厅或省担保集团代偿率计算口径调整,则按省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资金、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资金产生的收益以及追偿回收款项等。市级担保机构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率以及风险补偿资金结余等相关因素测算确定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申请报告和绩效目标分别报送市、县财政部门审核,由市、县财政按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分批拨入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委托聊城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信担保”)管理。昌信担保应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风险补偿资金的利息收益自动滚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间歇资金不得用于开展高风险投资,昌信担保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履行代偿补偿责任的前提下,进行银行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
第三章 补偿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申请代偿补偿的融资担保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聚焦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单位,小微企业、农户(含新型农业主体)、创业创新主体融资担保金额不低于80%,其中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二)担保对象为企业法人的,应在聊城市境内登记注册;
(三)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风险比例不低于20%;
(四)担保费率符合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五)已纳入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范围,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备案。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二)担保项目代偿系市级担保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
(三)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补偿比例。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形成的代偿,对代偿率在8%以内的部分实行分档补偿,超出8%的部分不予补偿。其中:
(一)对代偿率小于1%(含)的部分,给予100%补偿;
(二)对代偿率1%(不含,下同)—3%(含,下同)的部分,给予80%补偿;
(三)对代偿率3%—5%的部分,给予60%补偿;
(四)对代偿率5%—8%的部分,给予50%补偿。
第十二条 市级担保机构在县(市、区)开展的直接担保业务,县(市、区)应与市级担保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市与县(市、区)5:5分担风险,并明确补偿资金拨付程序。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直接承办担保业务机构先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代偿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补偿程序。市级担保机构应分别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按照业务属地原则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县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补偿项目、担保业务规模、代偿率、补偿金额、项目追偿、省担保集困补偿等情况。县级财政部门对市级担保机构的申请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补偿金额后,向昌信担保下达县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通知,由昌信担保从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中拨付(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代偿款项从创业担保基金中扣除)。
第十五条 市级补偿程序。市级担保机构依照第十四条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市财政部门对有关资料审核,确认拨付金额后,向昌信担保下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通知,由昌信担保从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中拨付(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代偿款项从创业担保基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省级补偿程序。按照约定比例应当由省担保集团承担代偿责任部分,由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担保集团申请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所需风险补偿资金时,于下一年度由承担补偿责任的相关财政预算安排补足。
第十八条 对于风险补偿项目,市级担保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按比例缴回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同时按比例返还省投融资担保集团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绩效管理,设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级担保机构应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绩效自评,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自评结果和工作实际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融资担保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与融资担保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情况挂钩,并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级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形成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市财政局。必要时市财政局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风险补偿资金清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级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市级担保机构应当对报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中出现问题,市级担保公司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视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融资担保业务由市级担保机构按照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明细账。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