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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标结果有效吗?
信息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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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某市水务局河道保洁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50万元。A供应商的报价为210万元,相当于预算金额60%。评标期间,即使A供应商报价较低,评标委员会也没有要求其提供书面证明。中标结果发布,A供应商中标,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质疑理由是:根据该项目工作量计算出工期和人员数量,再乘以月度最低工资标准,得出的金额低于中标价210万元,A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属于恶意低价竞标。而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要求A供应商在评标现场提交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B供应商要求将A供应商认定为无效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

 

问题引出

 

中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标结果有效吗?

 

专家点评

 

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该条规定给予评标委员会判断供应商报价合理性的权利,是否属于明显低价应由评标委员会做出判断。

 

“既然评标委员会没有在评标现场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就是认可其报价。B供应商应提交A供应商低价中标的证据,作为回应,A供应商也可以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副处长叶浩波说,他提示,认定A供应商是否属于低价中标,只能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如果由采购人直接答复质疑,无论是答复A供应商投标有效还是无效,都会激化供应商之间的矛盾,有可能上升到投诉。

 

A供应商报价较低就一定不合理吗?北京工商大学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副主任李卫宏认为,某供应商报价低不一定就不合理,重点看低价会不会影响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供应商可以通过优化管理方式、使用先进生产工具等途径,提高人员工作效率,来降低经营成本。因此,即使A供应商的在本项目中标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证明A供应商不能对工作人员正常发放工资、不能诚信履约。这个项目里,以中标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要求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不合理。

 

为防止出现中标供应商给工作人员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浙江省某评审专家建议:“招标文件可以明确规定给员工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度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

 

实际上,如果中标供应商能够证明其报价合理性,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中标价较低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给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并且承诺自己可以按合同保质保量履约,那么采购人应信任该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提醒,如果供应商不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履约验收不通过,采购文件中应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因此,中标人报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能证明中标人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证明其一定不能正常履约,以中标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不合理。但是,对于低价中标的供应商,采购人要注意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合同要明确如果验收不通过的惩罚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