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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证书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是否可以用承诺函代替3C认证证书?
信息时间: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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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的全称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实施的一项认证制度,涵盖了信息技术设备、电器产品、电子产品等14类产品。3C认证是为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护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而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因此,如果采购3C认证目录的产品,未提供3C认证证书则投标(响应)无效。

 

那么,3C认证证书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答案是不能。因为资格条件是对供应商提出的要求,实质性条款则是对产品的要求,所以3C认证证书应设置为实质性条款。这里需要注意,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3C认证证书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是否可以用承诺函代替3C认证证书?

 

答案也是不可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明确,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承诺制。

 

参考上述要求,在政府采购实践中,3C认证证书不适宜用承诺函代替。因为3C认证证书与保护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息息相关,未获得3C证书是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即不能在履约中使用。如果仅提供承诺函,在履约中发现承诺函不实,项目大概率就无法正常进行,且纠错成本较高、损失难以挽回。

 

文章来源:服务正采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