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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情况该公开还是保密?
信息时间: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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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情况是指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评审的情况,表现为对投标无效(否决)的评定,对投标标的分值的评定和对有争议问题的集体讨论投票情况等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情况集中在评标报告中,是评标的核心信息,直接关系到中标结果,也直接关系到投标人是否中标的核心利益。评标情况是质疑(异议)和投诉数量最多的事项,历来是招标投标中最为敏感的信息(没有之一)。对于如此高度敏感但又切实关系投标人利益的信息是公开还是保密?这个话题本身也是招标投标的敏感话题之一,历来存在争议和争锋,存在官方与民间利益的激烈冲突。事实上评标情况信息也是招标投标各方进行权力寻租和腐败多发易发的关键点,一方面投标人极力想知道自己或者他人投标文件评审情况的信息,以便提起质疑(异议)和投诉,另外一个方面掌握这个敏感信息的各方(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监管部门人员等)却负有保密义务。投标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采用购买(行贿)的方式获取评标情况,而掌握信息的各方在投标人高价购买诱惑下出卖评标情况信息(密而不保)成为常态。

一、现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情况该保密的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二、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政策关于评标情况该公开的规定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3、《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4、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

三、评标情况该公开还是保密?从前述梳理中,可以发现在评标情况公开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与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政策存在明显的冲突,反映出在法律法规规章修订过程中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倾向性意见。笔者认为,从目前国家政策和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看,评标情况要求是公开而非保密。首先,国办发〔2017〕97号文已经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情况是要公开的,与之相适应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中标候选人评标情况是要公开的。其次,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进一步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明确“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从之前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情况公开加大到所有投标人的评标(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再次,国办发〔2024〕21号文明确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虽然此文没有在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评标情况公开,但作为国办发文总体反映招标投标的信息公开力度需要加强,因此招标投标领域的评标情况全部公开是改革的正确方向。最后,公开是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通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同时都明确规定),在招标投标领域的评标情况全部公开的正确大方向下,政府采购领域的评标(评审)情况不可能再“保密”,公开仍然是正确的主流方向。如果出现招标投标的评标情况公开而政府采购的评标(评审)情况不公开将是招标采购的笑话,没有人希望出现这种被社会嘲笑的笑话。

四、评标(评审)情况全部公开的利弊分析1、评标(评审)情况全部公开既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监管的必然选择,更是遏制招标采购领域腐败多发的必要手段。评标(评审)情况全部公开不管对招标采购的健康发展,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还是惩治腐败都是有利的。2、评标(评审)情况全部公开短期内会导致对评标(评审)专家的投诉量上升。从弊的方面看,监管部门处理违法违规评标(评审)行为的工作量会短期内加大,被处理的评标(评审)专家数量短期内也会上升。从利的方面看,投诉量上升监管部门有机会集中处理由于评标(评审)情况不公开而累积的评标(评审)问题;有机会集中处理一批违法违规的评标(评审)专家,这对于净化和规范招标采购市场无疑是有利的。因此,从前述利弊分析看,招标采购监管部门不能只看到自己短期内工作量加大这单一因素而拒绝评标(评审)情况全部公开,应当看到其多方面有利的因素,以“执政为民”的态度主动推动评标(评审)情况全部公开。

文章来源:今日公资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