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系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以上三家公司具体业务。2019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李某出借上述三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围标共计38个项目,涉及公路维修、农田修复、工矿废弃地复垦及幼儿园教学楼等项目。除此之外,如借资质者需更多公司参与围标时,张某、李某也会帮助寻找其他有资质公司参与围标,以此获取资质使用费、标书费、管理费,违法所得共计18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作为投标人,出借公司资质用于围标或者直接实施围标,应当视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行为。上述行为,破坏招投标领域市场正当的竞争秩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结合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的事实,本着保护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故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对张某、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并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兰陵法院受理的首例专门成立多家公司、出借资质后用于围标的串通投标案件。该案的成功审结,有力打击了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招标投标是基础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串通投标的行为严重破坏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利益,扰乱招投标市场竞争秩序,应从严予以打击。法官在此提醒,招标投标者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依流程开展招投标工作,尊重市场规律,共创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切勿为谋取非法利益,走上犯罪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今日招标采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