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医院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05万元,实行电子化采购。招标文件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电梯制造商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经评审确定A供应商为中标人,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先后进行质疑、投诉,称:其完全符合本项目的资格条件,却被告知因资格审查不通过认定为投标无效,请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B供应商提供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没有放在投标文件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中,而是放在投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文件中第五项的5.1和5.2之中,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放在指定位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只看了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没有进行全部审查,造成资格审核疏漏,致使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未进入到评审环节。
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由于采购活动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原因,造成本次资格审查环节出现了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最终,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废标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资格审查时,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放错位置,认定其投标无效,可以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虽然资格证明文件放的位置不对,但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查看到完整的投标文件,理应能够发现这一问题,不能因此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资格证明文件放错位置既不是法律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招标文件也没有将这一要求列为实质性条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定B供应商投标无效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但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否则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于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建议采购人进一步完善电子化系统,增加对供应商使用电子化系统编制投标文件时的提示功能,或者固定投标文件的模板,防止此类低级错误发生,保证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招标采购中资格审查和评审的主体不同,在有些地方的电子化系统中,负责资格审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只能看到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部分,看不到技术或商务条件等部分,系统也充分对供应商进行了提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因看不到资格证明文件认定供应商投标(响应)无效,是合规的。
还有的地方限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如果资格证明材料不在资格证明文件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是看不到资格证明材料的。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