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习园地招投标知识

投标人提供母公司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效吗?
信息时间:2025-01-0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投标人提供母公司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效吗?

关键词

评审因素;软件著作权;母公司授权子公司

案例回放

某医院磁共振等设备维保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A供应商先后进行质疑、投诉,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B供应商未提供本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应取消其成交资格。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称,经查B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通过其母公司授权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该项足以说明B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效。

财政部门认为,B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通过其母公司授权取得,并非其自身所有,同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中“供应商拥有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等5大类别的软件著作权” 的要求不符,故投诉事项成立,B供应商成交无效。

问题引出

供应商提供母公司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效吗?

专家点评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进行各种独立经营活动的权利,包括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因为子公司和母公司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所以母公司的资质不能视同子公司的资质,母公司具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然也不能代表子公司具有。

那么,本案例中,经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虽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但是其第九条也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本身应具备。

本案例中,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中服务水平要求“供应商具有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等5大类别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一类得3分,最高得15分”,考察的是投标人自身是否具备软件开发维护的能力。因此,虽然B供应商提供了经母公司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并非B供应商本身所有,也不代表B供应商本身具备相应的能力,所以母公司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B供应商只有使用权,并非自己拥有,应当扣除B供应商此项相应得分。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第八条

原创 董莹

文章来源: 采购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