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对串通投标行为认定的对比
一
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涵盖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采购等各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专门针对政府采购活动,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
行为主体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围标串标行为主体包括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也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主要涉及供应商之间、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
三
具体认定情形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分为属于投标人串通(直接行为)、视为投标人串通(推定行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属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未设置"视为串通"的推定条款,而是统一列举具体串通行为。
具体行为: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
对比分析
在投标人之间串通的情形上,两部法律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政府采购法》更强调“事先约定”和“商定”。
在“视为串通”的情形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详细的六条标准,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专门列出此类情形。
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情形上,《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更加具体,详细列出了多种行为,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则更注重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互动行为。
在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串通情形上《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列出具体行为,只在法律责任中有相关描述,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列出了供应商与代理机构之间的互动行为。
五
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对中标人:可能导致中标无效、赔偿招标人损失、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能退还等民事责任;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取消参与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招标人: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代理机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对中标、成交人:中标、成交无效;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总结
两部法律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上均强调“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采购人)”的串通,均列举了典型的串通行为,且处罚力度相近。但由于适用范围不同,在监管主体和具体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建议明确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防止对串通投标行为界定不清。
文章来源:今日招标采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