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习园地理论研究

招标文件能否“指定品牌”
信息时间:2024-06-2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明确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因此,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是纲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旨在向潜在投标人说明项目招标的详细信息和投标要求,规范和指导招投标的整个过程,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法律依据,而招标文件清单中的“品牌”又备受关注,特别是“公”字号的招标项目。

“指定品牌”确实在个别招标文件中被允许了,既然允许必然有其合理性,因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确实能够满足招标人的特定需求,特别是对于一些医疗器材、高精端机电设备等,通过特定品牌的指定,能够避免“不兼容”、“集成”等通病,这种情况下,虽说合理却是不合规,因为对于其它潜在投标人的确是不公平,致使其无法参与投标,是对公平竞争行为的限制。那么,“指定品牌”在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又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综上法规条款,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不能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否则属于违规行为。“指定品牌”并非招标文件的普遍性,也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随意指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招标文件在编制过程中,确保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权衡各种因素,当遇到技术规格难以描述清楚的情况下,如果必须通过引用某些品牌产品的技术标准为例,才能更准确或者清楚地表达拟“招标”需求的,则应当在参照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并且,所参照品牌在市场上应具有可选择性。如此,既合理又合规,潜在投标人也无忧无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专心备战、公平竞争。

文章来源:今日招标采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