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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招标采购协同高效监督管理
信息时间: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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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中对招标投标市场加强协同高效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要压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督、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如何贯彻落实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监管主体

1、直接主体一直以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监督角色到底由谁负责,由谁扮演,地区不同,组织构架不同,项目不同,监管主体也相应不同,导致的监管主体单位各不尽相同。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实际运用中根据项目来源和管理不同还涉及农业农村、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能部门,因此直接主体应是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2、综合主体主要是指招标投标领域综合监管部门,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的地区设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执行机构,履行综合监管的具体职责。因此综合监管部门为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3、延伸主体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除行政监督外,已涉及违规违纪法律诉讼的,应当由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负责监管。

二、熟悉监管内容

1、监管范围在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具体监管什么?首先要明确监管范围。监管范围是所有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种类别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相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产权权益类项目、国有林权出让、水权交易、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罚没资产处置、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无形资产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以及政府采购。通过监管确保整个过程公平交易,防止土地、矿产资源、产权、权益类的不合理配置和非法交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政府采购廉洁高效。2、监管程序主要是对招标投标交易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管,包括前期手续审核、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获取、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施工合同备案、中标通知书发放等整个流程。具体监管是否有歧视性条款和不合理条件设置,交易流程中是否有违规行为,通过监管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交易信息公开透明。3、监管对象涉及招标投标整个过程的参与各方主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等凡是与之参与活动的都应作为监管对象。通过监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交易,交易行为合规合法,防止相互勾结损害公共利益,恶意竞价不正当竞争,遵守职业道德,按规定履责,禁止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三、掌握监管方法

1、协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会同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协调,将整个招标投标领域内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监管起来,共同发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交易环境。2、信用监管完善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把市场主体各类信用信息传输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用信息库中,充分实现信息统一管理、共享应用,作为各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并严格执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3、智慧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对投标数据进行实时监测,重点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对招标投标文件线上预警、线下查处,并及时推送相关数据至行业部门、审计、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监管互联互认。

原创作者:孟翔

文章来源:今日公资交易信息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