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引出
在A高校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高低压变配电运维托管服务项目”中,一家经验丰富且信誉良好的公司成功中标。中标后公司提出一个要求:将服务费支付给其位于当地的分公司,由分公司负责具体的服务执行并开具发票。这一要求引起了A高校采购中心的高度关注,考虑到与常规直接与总公司交易的流程不同,A高校采购中心面临需重新评估合同执行和服务质量保障的挑战。
在通常情况下,采购合同及付款流程均直接与中标的总公司进行沟通和实施。然而,在本次项目中提出的由分公司介入的做法,引起了A高校采购中心对合同执行和服务质量可能受影响的担忧。通过询问代理机构了解到,这种支付方式在审计实践中可能存在问题,A高校采购中心在仔细权衡各方面因素后,决定保持与中标总公司直接付款的安排,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和财务的透明性。
问题分析
总公司为何要求将款项打给分公司?笔者认为,其一,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可能更为紧密,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项目,能够更快速地响应采购人的需求。其二,从财务角度考虑,分公司直接接收款项和开具发票可以简化财务流程,减少总公司内部财务转账的成本和时间。
经查阅相关资料,笔者发现这类问题普遍存在。针对类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但对A高校本次采购的服务项目没有针对性文件。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除特殊行业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不能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有总公司授权。笔者认为,由于在A高校的项目中,中标单位为总公司而非其分公司,并且分公司未获得授权参与投标,因此合同的签约方必须是A高校和总公司。
那么可以将服务费支付给分公司吗?在某些采购项目中,分公司可以经总公司授权进行投标,但是在投标文件中要进行明确,该合同需要由分公司履行。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可以将实际业务授权给分公司履约,不算转包或者分包。中标后,可由采购人、总公司及分公司签定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但在考虑将款项支付给分公司的决策过程中,采购人必须仔细权衡其潜在的优势与风险。尽管这一做法可以提高项目的灵活性和执行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财务审计的复杂性、合同法律关系的明确性以及项目管理的挑战。因此,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及项目按期、按质完成,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合同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分公司作为执行方的责任与义务。另外,合同中应增加监督和报告条款,要求分公司定期提交关于执行进度和财务状况的详细报告。二是增强审计与监督。要求分公司接受独立第三方审计,并由高校内部或外部机构定期进行项目监督。这一措施将有助于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三是进行风险管理。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对潜在的财务风险、项目延误及合同履行风险进行系统评估和管理。同时,应制定应急响应计划,以应对不可预见的挑战。四是增设法律保障。确保合同条款遵守所有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法律顾问对分公司的合法性及资质进行全面审核,预防因合法性问题导致的项目风险。五是定期沟通与反馈。建立定期的会议和沟通机制,确保总公司、分公司与高校之间的有效信息交流,及时解决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笔者认为,通过实施上述措施,可以在向分公司支付款项的同时,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和维持高标准的服务质量。
小编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受访专家认为,一般来说,服务费可以支付给分公司,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招标文件或者签订的合同要对此进行明确约定。
原创 黄小洁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