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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中的“主材”应当如何界定?
信息时间: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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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中的“主材”应当如何界定?

关键词

家具样品;主材材质

案例回放

某公立幼儿园定制儿童户外玩具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明确载明,本次采购玩具材质为“橡木”,产品款式由投标人自主设计。同时明确样品评审要求:供应商需按照5:1比例制作实物小样,若样品主材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该样品分项不予计分。

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多处隐蔽木质构件采用杂木制作,未全部采用橡木材质,与招标文件材质要求不符。

据项目评审现场显示,评标委员会在样品评审过程中已注意到该样品存在材质不一致的问题,但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中的“主材”释义产生了不同理解。评标委员会最终将其界定为“大部分木质用料达标即可”,认为该样品超50%的木质构件采用橡木材质,已符合招标文件对材质的要求,据此判定样品材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予扣分。A供应商对评审结果不认可,并提出:本项目玩具主材应为“橡木”,五金、麻绳等配件属于辅材,因而玩具的所有木质构件均应满足橡木材质要求,仅辅材可轻微偏离,不能以木质用料占比作为主材合格的判定标准。

问题引出

采购标的中的“主材”应如何界定?

专家点评

结合本次采购实际、家具行业规范及政府采购评审规定,笔者认为,A供应商质疑理由合理合法,评标委员会对“主材”的解读与适用存在明显偏差,作出的样品评审结论缺乏合规依据。此次争议源于招标文件未明确“主材”的范围,导致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条款理解出现偏差,部分评审专家擅自解读招标文件条款、不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影响了政府采购评审公平性。

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评审的唯一法定依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若样品主材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该样品分项不予计分”,但并未对“主材”这一关键概念作出具体解释。这直接导致了评审专家在理解上产生分歧,一部分专家将其理解为“大部分木质用料达标即可”,并以“超50%的木质构件采用橡木材质”作为判定标准。这种将“主材”与“材料用量占比”简单划等号的理解方式,招标文件对此并无明确依据,属于评审标准不明确导致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不当扩大。

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专家不得凭借个人经验随意放宽、变通或新增评审标准。该项目中,除中标供应商以外的其他投标供应商均依据行业惯例,以全部木质构件采用橡木的标准制作样品、编制投标文件。本次评审中,评审专家发现了有供应商样品材质不一致,但招标文件中对样品“主材”定义不明确,造成投标人响应标准不一,若继续推进评审,将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法定基础。

正确做法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未明确“主材”的判定标准,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本案例中,儿童户外玩具的框架、承重杆件、造型主体等木质部件,直接决定产品稳固性、耐候性和幼儿使用安全性,是本次材质考核的主要对象,所有受力、承重的成型木质部件,均需满足橡木材质要求。五金、麻绳等仅为装配辅材,不影响产品质量与安全。基于儿童玩具所特有的安全属性,招标文件应对“主材”进行明确定义,给评审专家提供评审依据,而不能单纯以橡木用料占比判定样品是否合格。

综上所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应在采购各环节中明晰边界、各司其职。本案例中,采购文件编制阶段,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明确主材、辅材等易引发争议的术语界定,尽可能消除条款模糊空间,减少评审分歧隐患;评审阶段,严格约束专家履职行为,严禁脱离采购文件约定创设评审标准、变通参数要求,坚守采购评审底线,维护公平有序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文章作者:陈柏青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