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要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专家吗?财政部答复:不用
财政部留言编号:1606-3612076明确答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无须抽取评审专家参与评审。
先看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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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适用情形 |
关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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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
货物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仅一家能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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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
时间紧迫,无法按常规程序组织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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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有项目添购(≤原合同金额10%) |
保证一致性或配套,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程序,要求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需要成立评审小组或抽取评审专家。
财政部的答复明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无须抽取评审专家参与评审。这个答复的逻辑是:单一来源采购只有一家供应商,不需要评审专家进行比较和评审,由采购人自行与供应商协商确定成交价格和合同条款即可。抽取评审专家参与单一来源采购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实际必要。
为什么?
单一来源采购只有一家供应商,不存在“比较”和“评审”的对象
· 由采购人自行与供应商协商确定成交价格和合同条款即可
· 抽取评审专家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实际必要
常见误区: 有人以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需要评审专家”,这个理解是不准确的。法律只对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开招标等方式规定了评审小组或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单一来源采购不在其列(注: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协商即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单一来源采购四步流程
① 确认适用条件 → ② 公示(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
↓
公示期≥5个工作日
↓
③ 协商(不抽专家)
↓
④ 确定成交+签合同
结论:
第一,评审组织方式明确: 单一来源采购无须抽取评审专家,由采购人自行与供应商协商确定成交价格和合同条款。代理机构应按规定不抽专家,协助采购人组织协商。
第二,适用条件严格限定: 仅限三种法定情形,采购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唯一性,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三,程序规范不可忽视: 包括公示(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协商、确定成交、签合同四个环节,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程序瑕疵虽不一定导致成交无效,但会引发质疑投诉,影响效率和公信力。
第四,价格控制是核心: 因缺乏竞争,采购人应通过成本说明、市场调研、第三方评估等手段争取合理价格。
第五,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报告内容须完整,详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文章来源:政采大数据中心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