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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植树造林采购可将园林施工奖项“省优”作为评分项吗?
信息时间: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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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211225日,某区植树造林项目公开招标,A公司因对该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17日向财政部门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获得过园林施工奖项的,每提供一个省优(含W奖)及以上奖项的得3分,市优的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经过调查和专家论证,该地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有差别或歧视性条款,影响评审结果,建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

问题引出

1.植树造林项目可以将获得园林施工奖项“省优”“市优”作为评分项么?

2.如何正确设置业绩要求?

专家点评

问题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律师表示,招标文件将业绩作为评分项,要关注三个要点:一是要与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相适应;二是不能指定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三是不能限定供应商规模条件。

首先,招标文件显示,该植树造林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苗木及苗木运输、养护等,并不需要获得“省优”“市优”奖项,与采购需求不相符;其次,如果将“省优”“市优”作为评分项,一定要体现充分竞争,不能指定某特定行政区域;第三,在本案例中,最关键的是“园林施工奖项”涉嫌指定特定行业。

所以,该业绩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政府采购项目均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这条规定的目的在于落实《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之规定,防止形成区域垄断。

业内专家表示,W奖是该省特有的奖项,指定了特定行政区域;且园林施工奖项“市优”并不具有普遍性,一些地区并未设置该奖项评选。该专家建议将该条改为“承接过类似本项目采购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几分。本项最高得几分。”

问题二: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严伟表示,制造商的业绩可以作为评分因素,但是不能规定业绩的特定金额,也不得以特定地区和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分因素。一般表述为类似,例如:“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的,有一个得×分,最多得×分。”另外,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 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