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是公司寻求订立合同机会的一种常见方式,一般而言,投标人中标后会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积极履行以实现合同目的。如果投标人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应当如何处理?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审结一起因招投标引发的合同纠纷,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天津某物流公司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南通某碳素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石墨电极材料的公司。2022年11月,该公司因业务需要,面向社会就原料、成品等不同货物的公路运输项目分别进行竞价招标,发布了相应的招标文件。天津某物流公司有意投标原料运输项目,遂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该碳素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万元并提交了投标文件,但遗憾未能中标。经考虑,物流公司决定再次投标石墨电极运输项目,遂发函至碳素公司表示将此前支付的保证金2万元转为石墨电极运输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提交了投标文件。
2023年1月初,碳素公司通知物流公司中标,要求物流公司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做好承运准备。然而,物流公司审查运输合同后认为履约保证金30万元过高,不同意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碳素公司无奈只能紧急联系其他物流公司以完成石墨电极的交货任务,并随后扣留了物流公司的2万元投标保证金。
物流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未果,于今年7月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碳素公司退还保证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碳素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的招投标活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招、投标文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碳素公司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已经对中标单位需根据中标线路及运量支付30万元-5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作出了明确提示,因此要求物流公司中标后支付3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未背离招标文件的约定。物流公司中标后却拒绝签订合同的行为,违背了其投标时的承诺,也不符合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物流公司的不诚信行为给碳素公司造成一定程度上信赖利益的损失,对其运输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碳素公司有权不退还物流公司支付的2万元投标保证金。崇川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公共采购公众号-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