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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评审和未独立评审同时满足才属于违法行为吗?
信息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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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请问,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和评审专家未独立评审是构成本条违法行为的两个因素吗?这两个因素是应该同时满足还是只满足其中一个即可?我们现在遇到一个情况是,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且影响了中标、成交结果,但是评审专家是独立评审的,评审专家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本条的违法情形?

 

答: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或者评审专家未进行独立评审,以上任一行为均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