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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使用投标专用章可以吗?
信息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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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使用投标专用章可以吗?

这是不可以的。单位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其中,名称印章代表单位,又称公章,或法人章、行政章,可以用于所有的事项;专用印章指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只能用于特定事项,如合同专用章用于签订合同,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因此,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的,不能用专用章替代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文章来源:服务正采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