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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可以将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吗?
信息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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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设备的合法来源,授权作为评审因素,而不是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可行?招标公告要求现场获取招标文件,法人代表无法到场的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可以吗?

 1.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为了确保设备的合法来源,授权作为评审因素,而不是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可行?

 答: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可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来源等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

 2.问:招标公告要求现场获取招标文件,法人代表无法到场的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可行?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公告中明确采购文件获取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一般不宜要求法人代表到场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领取招标文件。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投诉。

 3.问:分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总公司授权。还是分公司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需取得总公司授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不得独立参加政府采购。

 例如银行、保险等行业,其总公司为了方便分公司在全国开展业务,采用公司文件或公司制度的形式授权其分公司独立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采购人可不要求分公司出具总公司的授权,而出具总公司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总公司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即可。

 4.问: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书,是否可以为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书?

 答:对于银行、保险、电信、邮政、铁路等行业,采用公司文件或公司制度的形式授权其分公司独立开展业务的情况,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书可以为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书。

 5.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厂家授权”。是否可以?

 答: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签约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