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需要公开供应商评审得分吗?
公开透明对于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至关重要。有不少业内人士曾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是否需要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其他供应商评审得分呢?如果需要,是公告总得分还是分项得分?能否公告每一名评审专家的评分呢?
法律法规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格式内容要求,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对是否需要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其他供应商的评审得分并没有作出要求。
中标(成交)供应商总得分须公布
宿州学院国资处处长王北阳告诉记者,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未中标人,应当告知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是其他供应商如何获知中标人的评审得分,并未作要求。
在王北阳看来,不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得分并不利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进一步了解自己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差距以及未中标(成交)的原因,也不符合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的目标。
2023年12月1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以下简称243号文)并于当日起生效,其中就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这是对以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必备内容的完善,也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要求。上海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花永盛告诉记者:“根据243号文要求,中标(成交)公告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总得分即可。”
王北阳解释,根据243号文,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公告的是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一方面仅限于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涉及其他供应商;另一方面仅限于评审总得分,而不是分项得分。
评审专家的评分明细无需公开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参与评审的专家的监督,一些地方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还公告了每一名评审专家的价格评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的打分情况,这样的做法是否合规、合理呢?
如果单从提高社会监督、加强信息公开角度,这一做法有其合理意义。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来看,涉及评审专家的只要求公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并未要求公告评审专家的具体打分情况。
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魏宏认为,政府采购现行法律法规只要求公告评审专家的姓名,并未要求公开每位专家的打分情况。魏宏提醒:“如果把每一名评审专家打分情况公告后,一些评审专家可能会担心自己打分较低,有可能会遭到供应商报复,因此在打分时不敢打低分,这样可能会驱使评审专家在涉及主观评分的部分尽可能往上限靠拢打分,干扰评审专家正常地行使独立评审权。”
在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闫志卿看来,公布每一名评审专家的每一项打分,容易因各方理解不同而导致不必要的争议。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