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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却被告知不能竞标】法院:支持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赔偿款
信息时间: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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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方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招标方却以其经济实力与信誉不佳为由拒绝其竞标,投标方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赔偿误工费等,法院能否支持?

近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招投标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判决招标方返还投标方投标保证金2万元,并支付3000元赔偿款。

2023年3月,某村村委会就该村园艺场果木林整体承包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刘某向村委会缴纳了投标保证金2万元,并以35.4万元的投标价格位列第一。在开标现场,村委会提出,刘某曾有项目中标但未履行到位的前例,信誉度不佳,告知刘某提交可行的园艺场发展规划后再签承包合同。三天后,刘某如期向村委会提交了一份发展计划,但村委会对该发展计划不予认同。

在后期召开的协调会上,村委会仍以刘某经济实力欠佳,在银行有不良贷款以及刘某中标村垃圾收集项目、租用农户场地进行养殖后未按约履行等为由,建议刘某放弃此次竞标,村委会退还押金,但刘某不同意。后经村委会及村民组长举手表决同意,村委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刘某遂诉至冷水江法院,要求村委会双倍返还保证金4万元,并赔偿其误工、差旅交通、资料等费用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招标公告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与条件,评标时也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村委会就本村果木林整体承包事项办理招标事宜,涉案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经济实力与信誉状况并未作出要求,也并未规定投标人应编制承包管理方案接受评审。虽然村委会在开标后并未向刘某发出中标通知,也未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标承诺,双方之间尚未订立预约合同关系,但其未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中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对招标项目要求未尽全面告知义务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具有主观过错,由此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招标材料并未约定投标保证金适用定金罚则,法律也并未在招标行为中规定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故法院仅对刘某要求返还保证金2万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就订约过程中所遭受的利益损失,有权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刘某为了投标客观存在误工情况,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村委会向刘某返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并支付赔偿款3000元。关于刘某提出的其他诉求,因无相应法律依据及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招标方在进行招标时,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履行的标准制定招标公告,载明招标报名要求、中标方式以及其他应当符合的要求,尽到全面告知义务,确保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完成。因招标方的过失导致中标方无法签订项目合同或者招投标合同无法履行时,招标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及赔偿责任。投标方在参与投标时,也应当认真阅读招标公告及招标要求,充分考虑自身的履行能力,以免造成投标失败或者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进而引发民事纠纷。

本案中,村委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未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完备地规定到位,致使刘某的投标价格虽位列第一却无法中标,这属于村委会未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把关而导致的过失,即使村委会提出刘某信誉不佳的个人情况属实,村委会依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刘某明知其存在经济能力欠佳及不诚信等问题,即使中标也会存在无法履行或者被拒绝承包的风险,仍然参与投标,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侥幸心理,也应当为承包失败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的行为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延迟了项目的推进。因此,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诚信、高效地进行招投标,不仅是保护双方权益的基础,也对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只有这样,招标投标活动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实现双赢的目标。

文章来源:公共采购公众号-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