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百科】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监管部门能否拒绝?
投诉处理尚未结束,暂停时限已到,采购人该如何处理?了解投诉与监督检查相关的8个问题。采购学园,懂政府采购实务的“学院派”。本期视频内容,摘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之二》。
1.“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起的投诉事项”,该怎么理解?
答:“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起的投诉事项”是指针对质疑答复的内容提起的投诉事项,可以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供应商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投诉吗?
答:不可以,投诉必须书面提出。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通过电话,同时对投诉书和证明材料还要签名或者盖章。
3.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部分成立,此时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也要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吗?
答: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如财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4.监管部门在出具投诉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吗?
答:如有必要,财政部门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
5.供应商委托代理人投诉时,没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可以不受理吗?
答:可以不受理。代理人代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投诉人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投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能否拒绝?
答:不得拒绝,应遵循“息诉止纷”原则,不再进行投诉处理。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7.投诉处理尚未结束,暂停时限已到,采购人该如何处理?
答:目前实践中确实存在投诉处理期限与暂停采购活动的期限不匹配的问题。投诉处理尚未结束,暂停时限已到的,采购人可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听取财政部门的意见或建议。
8.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更正公告,但没有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可以质疑投诉吗?
答:更正公告属于政府采购信息。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是法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潜在供应商认为采购活动致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质疑投诉。
文章作者:刘辉 邓素芳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