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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设置的几个典型错误
信息时间: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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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须为XX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

 

解析:这种资格条件设置属于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供应商须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丙级及以上证书”。

 

解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已经被国务院取消,不可以再作为资格条件。而某些机构评定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是法定的行政许可,不能作为资格条件。类似的典型错误还有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作为资格条件。

 

3.“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包括质量员、资料员等)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

 

解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证。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八大员”证书不可以再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

 

4.“本项目为物业管理服务,其中包含一部分校园保安工作,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保安服务许可证》”。

 

解析: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只有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才需要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在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即可,不需要保安服务许可证。

 

5.“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解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6.“供应商须提供自2020年至2022年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绩”。

 

解析: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招标文件中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实质上属于以营业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7.“投标文件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递交,否则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解析: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该招标文件的规定,扩大了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不合规。

 

8.“供应商无效质疑六个月内累计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解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是供应商的合法权利,不可以将其与投标无效关联。

 

9.“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开标活动,接受现场身份核验”。

 

解析:参加开标属于供应商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不参加开标只是被视为认可开标结果,不可以认定其投标无效。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