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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信息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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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母子关系的两个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并中标,被质疑该联合体存在关联关系,不应参与同一个采购项目,也不应享受价格扣除优惠,那么供应商的质疑成立吗?

 

货物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接受联合体投标。存在母子关系的两个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小型企业,评标委员会按小型企业给予了价格扣除优惠,最终该联合体中标。但在该联合体《中小企业声明函》公告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理由为该联合体存在关联关系,不应参与同一个采购项目,也不应享受价格扣除优惠,那么供应商的质疑成立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看,并没有禁止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就不能组成联合体。所以,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可以组成联合体的,但有人提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供应商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这里要说明的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如果独立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确实不可以,但是如果组成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所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同一个采购项目。

 

那么,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属于小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吗?答案是可以的。有人提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需要强调的是这里主要是针对“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目的在于规范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合同分包,让小微企业能够独立经营,切实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且46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小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也应认定为小型企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按46号文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所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中小企业,可以认定联合体为中小企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服务正采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