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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可以要求经营范围吗?
信息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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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要求经营范围?

 

答:该规定不适用政府采购项目。但即便政府采购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采购文件也不可以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这是因为,经营范围不是行政许可事项。经营范围登记只是市场主体依规将自己的经营活动通过登记对外公示的过程,不构成对市场主体一般经营能力的限制。

 

因此,对于一般的采购项目,经营范围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无关,也跟采购需求无关。

 

对于国家实行强制准入管理、须经批准才能从事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应当把相关许可证件、强制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其实也不看经营范围。因为现在实行“证照分离”,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