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后续评审专家如何选取?
答:7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后续评审专家”实际上应该指的是“参与协商的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一般称协商小组。
36号文第六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小组的专业人员作了规定: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对协商小组的专业人员的履职没有规定。
实践中,既然要求是专业人员,肯定对项目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的年限,因为要对价格进行商定,还要对市场供应和价格弹性情况比较熟悉,既然是参与政府采购,就要求其知晓政府采购基本的法律制度。要求“具有相关经验”,也就是协商小组成员要有价格谈判的经验和技巧,最好有类似业绩。
问:单一来源项目采购中,供应商能否提出质疑与投诉?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代理机构,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因此,供应商可以通过上述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不属于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事项范围。
单一来源项目采购,因采购过程为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过程,所以单一来源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非单一来源供应商因无法获得采购文件,又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缺乏质疑投诉资格,因此不能提出质疑投诉。如果供应商认为单一来源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财政部门进行举报,由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被“质疑”,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供应商若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供应商公示异议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
问:供应商针对单一来源公示“质疑”被驳回,可以再次异议吗?
答:供应商对公示有异议,采购人需要组织补充论证。补充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因此,供应商若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超过单一来源公示期,供应商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力。
采购实务当中,当补充论证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时,提出异议的供应商经常再次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此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必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因为已经将专家论证意见、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了。
问:单一来源论证通过,但协商价格失败无法申请更多资金,怎么办?
答:如果单一来源采购出现74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重新采购时,如果采购人调整需求或者采购预算,需要考虑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否仍然适用的问题。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