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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需要公示哪些内容?
信息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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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在依法招标的项目中,对于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项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需书面形式给招标人推荐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今天和大家一起分享中标候选人以及遇到的相关问题,从而帮助大家更好的招标投标以及中标。

中标人如何确定?

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三人,

根据评标情况予以排名。

01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0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03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家规定中标公示期几天?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

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时间不少于3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有三种类情况: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不少于3日;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是长期公示,但中标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内属于质疑期;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授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授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那么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需要公示什么内容?

一、发改委规定

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0号)规定:

(一)中标候选人应公示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二)中标候选人之后的中标结果则只需要公示中标人名称即可。

二、财政部规定

政府采购不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只需要公告评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4.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三、交通部规定

交通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基本沿用发改委规定,但公示内容更多。

(一)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 第 24 号),中标候选人应该公示: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结合发改委10号令和交通部24号令,中标候选人应该公示: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采购人必须重新招标吗?

中标人拒绝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首先要依法解除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3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政府采购合同解除后,采购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招标项目经过评审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因为原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解除而效果,因此采购人仍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如果该采购项目没有合格中标候选人的,采购人要重新招标,此时采购人无法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该招标项目无法出现中标人,则只能重新招标。

在质疑期间,采购人能暂时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 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可见,如果采购人认为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应当暂停签订合同。

在投诉期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此,如果财政部门要求暂停,则不应暂停,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签合同。

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弃标,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发出中标通知后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签约的合同价应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如果该价格该高于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其差价也应是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文章来源:今日公资交易信息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