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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因报价太低不能履约,是评标委员会的责任吗?
信息时间: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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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因报价太低不能履约,是评标委员会的责任吗?

 

某学校食堂厨房设备更新采购项目,B供应商40万元的报价远远低于其他投标人(140万元、80万元和135万元)。在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就报价合理性的问题要求B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B供应商答复:报价准确,因为绝大部分设备为自有工厂生产,能够保证产品质量。评标委员会对B供应商的书面说明予以认可,认定其投标报价有效。签合同后,B供应商却书面提交了无法正常履约的说明:由于对技术要求没有详细了解,凭经验报价,导致最终报价有偏差,在当前40万元报价下,无法正常履约。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对B供应商报价评审未能尽到审慎职责。那么,评标委员会应该承担责任吗?

 

答:该案例中,针对异常低价,B供应商在评审阶段与履约阶段的说明截然不同,其根本原因在于B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对此不需要承担责任。首先,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因此很难在评标现场短时间内判断B供应商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其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已经要求投标人就“异常低价”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对评标委员会追责,没有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采购学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