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重大违法记录吗?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应当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假如说某供应商在这三年内的某一年,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规定他一年内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这一年内的期限届满之后,又是在这三年之内,这个供应商还能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复:
可以参加。理由是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是重大违法记录。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多人问到,它的实质是:“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不是重大违法记录?
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对此问题做了回应,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即便如此,因为法律存在竞合,这一问题在实务中仍然争议不断。
2015年6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在对条例第十九条进行释义时,对这一问题做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解释:“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处罚期限届满后,不受《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的限制,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例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两者实际商都是限制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际法律后果产生了竞合,不宜叠加适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明确禁止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已经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惩戒,没有必要再次从供应商的资格上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的权威表述,已经表明,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是重大违法记录。
文章来源:今日招标采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