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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串通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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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莱州市审批局从源头抓起,关键点切入,率先出台了《莱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整治串通投标行为,莱州市审批局牵头制定了《莱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共17条,总体来讲,可以分为四大部分。第一大部分是第1条—第3条,说明了《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和串通投标的概念。第二大部分是第4条—第6条,主要是对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这三类招标投标主体的串通投标行为作出详细界定。第三大部分是第7条—第11条,主要是针对不同群体的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理措施,既有行政、法律措施,也有信用评价措施。第四大部分是第12条—第17条,主要是针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以及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规定了招标人(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三类不同主体44种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或视同标准。《办法》首次明确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全流程电子化形势下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编制、同一台设备打印等情形视同有串通投标行为,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理提供了依据。《办法》明确要求将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加入招标文件中,对串通投标的认定既有规范性文件依据,也有协议管理依据,避免在后期串通投标的处理中陷入被动。《办法》的出台将有效震慑和遏制串通投标行为发生,进一步优化莱州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文章来源:公共采购公众号 --莱州市委宣传部